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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14: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法》对裁员进行了规定,有特定几种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同时,在裁员过程中如下人员应当被优先留用:(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罗欣表示,在实践操作中,经常有雇主故意违反上述两项核心内容:
第一种,不符合裁员的法定情形而谎称“裁员”。常有公司打着“组织战略调整”、“结构调整”、“集团决议或上级决议”等幌子对员工宣布裁员。但此种裁员仅是人力资源配置政策上的“裁员”,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济裁员,此种情况下,雇主消灭劳动关系的理由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例如前述事件中所渉的酷6.
第二种,不甄选裁减对象擅自裁员。某些公司在裁员过程中首先针对的便是“老”员工。这或者是由于他们的管理问题或专业技能问题导致的,也可能是他们所处的岗位导致的,但这均非合法理由。因为法律所关注的是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对应关系,而非雇员与雇主所提供之某一职位的对应关系。因此,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需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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