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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0]大连海事大学2011级新生户口迁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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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00: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天气晴朗 于 2011-8-5 00:02 编辑

作者:海大迎新网      点些查看原文链接


1、根据大公发[2002]73号文件精神,辽宁省新生入学不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辽宁省外新生以自愿为原则,并以学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为准,自行决定是否办理户口迁入。
2、不接收异地考生户口(指录取通知书上的省市与户口迁移证上原住址的省市不一致)。
3、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户口迁移证上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必须与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内容和报考时招生办公室录取的信息完全一致,否则不能落户。有曾用名的只能填写1个。
4、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户口迁移证上的所有内容打印清楚,其中:迁移证上的籍贯、出生地要注明XX省XX市(县);原住址要写清楚详细地址;户口迁往地址:“辽宁省大连市大连海事大学”或“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海路1号”或“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凌水派出所”。
5、户口迁移证上的户口专用印章要清晰(共有5处盖章:省公安厅专用章,另加1个骑缝章;派出所专用章,另加1个骑缝章及民警专用章)。如果户口迁移证上有涂改之处,或是手写迁移证,请字迹工整,必须加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口专用印章。
6、学生报到后,开学不办理户口迁移者,今后学校将不再受理户口迁移手续。不迁移户口的学生,在校学习不受影响。
7、如有不明之处,请与学校保卫处户籍室李连老师联系(咨询电话0411-84724522)。
学汇百川,德济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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